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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曾是我的生活费”——一封手写感谢信背后的司法温情

“这笔钱曾是我的生活费,感谢安乡法院公正执法、高效执行,为我追回了这笔钱。”4月23日,安乡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手写感谢信。这封感谢信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圆满执结。

2024年1月,在校大学生齐某通过微信与雷某磋商购买“陈楚生2024年1月20日长沙演唱会门票”,双方约定原价780元的一张门票溢价至1280元成交。雷某便向齐某发送了闲鱼平台替代购票链接,齐某实际支付了1274.7元,但并未获得门票。后齐某从他处购得同一演唱会门票,随即与雷某协商退款,在齐某提出“退款就不举报”后,雷某同意退款但提出“宽限两天时间”。之后,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雷某退还齐某购票款1274.7元。

“涉民生案件,尤其是涉及学生群体的利益保护,必须快执快结!”执行干警收到案件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由于被执行人雷某一直联系不上,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找到被执行人家属了解情况,耐心向其释法并告知“拒执后果”,促使被执行人认清责任、主动配合。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与执行干警的劝导下,被执行人雷某家属当场给付欠款1274.7元,执行干警随即通知齐某领取标的款。至此,这起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小案”背后是“大民生”。一封感谢信,不仅是对执行工作的肯定,更是安乡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诠释。下一步,安乡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执”的理念,创新执行举措,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实实在在的执行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法官说法:

倒卖“黄牛票”是否违法?

“黄牛”倒卖门票本质上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倒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如果“黄牛”明知其所出售的门票是虚假无效的而继续出售,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可构成诈骗罪。

“黄牛票”能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倒卖交易本身也是一种违法交易,形成的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购买“黄牛票”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要求“黄牛”返还购票款。如果“黄牛”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

法官提醒:

法律从不保护投机取巧的行为,只守护守法、理性的消费者。拒绝黄牛票,不仅是对自己钱包的负责,更是对公平市场秩序的维护。如需购买演唱会门票,请务必通过官方票务平台或授权代理商进行购买,切勿轻信“内部渠道”“熟人代购”等说辞。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等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讯员 张娜 张俐

责任编辑:熊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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